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年11月05日 15:27  点击:[]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研究生 培养工作  实施细则  通知

 

南华大学研究生处                               2008 年11 月 5 日印发

 

附件:

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条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熟悉所从事学科的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协助申报课题(或项目)和撰写标书的能力;具有从事本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及教学工作能力。

第三条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能用外文撰写科研论文,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

第四条 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习年限和时间分配

第五条 硕士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学分最低要求为32学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总学分最低要求为26学分。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6—12个月,教学实践不少于2个月或专业实习不少于6个月,科学研究工作和撰写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才可获得学位。

第七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全部学业者,按肄业处理。个别因实验条件特殊原因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经个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可延长,但至多延长一年。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其学制仍以规定年限计,课题经费及奖学金发放亦按规定年限提供。

              第三章 学科方向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名称一律按照已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名称,不得按照研究方向的名称。

第九条 学科方向的设置要反映本学科的特色,体现本学科研究的发展及前沿领域。研究方向不宜过窄,应使研究生有选择课题的余地及毕业后在工作中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研究方向也不宜过宽,应使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能熟悉所研究方向领域中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十条 学科研究方向设置应与招生专业目录方向一致,一般专业研究方向设置为3—5个,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导师可聘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现场专家3—5人组成指导小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培养研究生时,应从相关学科中聘请副导师协助指导,副导师必须具有副教授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应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要培养创新能力和严谨科研作风,要注重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相结合,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导师要因材施教,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要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帮助。要根据本学科专业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及个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可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研究生一般在校内培养,也可由学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医院联合培养。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体现本学科的内涵、学科发展趋势以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使研究生的培养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注重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动手能力以及外语、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要体现“科学、拓宽、分层次、规范化”的原则。既要求各学科的研究方向保持原有的特色和优势,注重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发展,要充分整合学校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积极打造公共课程、精品课程及核特色课程平台,培育个性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要着重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过程管理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拓宽研究生知识结构、注重社会实践与学术交流、培养具有团队精神和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人才,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依据,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主要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研究方向,学习年限与学分要求,培养过程质量控制,课程设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培养计划是组织研究生工作和考察研究生学业的依据。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针对研究生原有基础等具体情况,按因材施教的原则,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与研究生本人一起制订。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还应征求定向或委培单位的意见。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负责人批准,交研究生处复查,毕业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安排一定的专业实践,对缺乏本专业大学本科知识的研究生(如同等学历考取者或跨学科招生而改专业者),应安排其补修大学本科必要的专业及基础课和实践环节(可选择学校本科生开设的相关课程跟班学习或自学)。这些课程和实践环节要列入培养计划,并认真考核和登记成绩,但不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培养计划中必须注明教学实践和专业实习的具体安排。培养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凡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否则不予毕业和申请学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应在有关项目执行前1个月按原批准手续及权限办理更改手续,并报研究生处。但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得改变。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总体指导思想是改变传统观念、加强学科交叉、整合优势学科,设置高层次、高深度、高广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积极打造公共课程与精品课程平台,严禁设置与本科生教学内容雷同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置必须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不能按导师研究方向设置,要广泛吸收其它专业师资加盟,要设置一些较新颖的交叉学科与边缘学科课程,适当设置核特色公共课程,不断开拓研究生视野与启发研究生思维,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学位课程(如政治理论课、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非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程。各学科专业要加大数理化等基础课程的开课与选修力度。

(一)专业基础课原则上开设2门课程。课程必须是与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与技术,且要求有一定难度与深度(诸如数学、物理、化学、力学、分子生物学等理学等领域基础课程)。

(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只开设2门课程。其中一门为学科专业前沿专题讲座,学时为48学时,学分为3学分,以学科负责人为课程组长,全体导师共同参与编制学科专业前沿专题讲座教学计划及学术报告,并要求所有研究生参加。另一门为代表本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要求具有一定的难度、深度和广度,其学时设置为32学时,学分为2学分。

(三)非学位课程原则上开设公共必修课程3门,专业选修课程4—5门。其中1门公共必修课为科研写作,旨在提高研究生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及科研标书的写作能力,提高研究生科研写作能力,其课程开设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聘请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教授或学科带头人授课,16学时,计1学分;另2门公共必修课程是指各学科门类的一些通用技术与方法的课程,甚或是学科门类间通用的课程(如计算机技术、统计学及分子生物学等课程)。专业选修课一般是能够解决专业领域难点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及特色学科课程,建议加大跨专业、跨学院选课力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分一般设置为1学分/16小时,课程学时设置一般为32学时或48学时(英语课除外)。其中,学位课程设置为32学时或48学时,非学位课程原则上设置为32学时。研究生要求必须修满32学分(其中临床医学必须修满课程26学分)。

第二十六条 科学学位硕士(非临床)研究生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必修课不少于5学分,非学位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少于8学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8学分;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总门数一般不能超过18门。

第二十七条 跨学科、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中增加补修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3—5门,并要求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但不计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必须保证至少开出1门以上双语教学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每位研究生必须至少选修一门以上双语教学课程,这类课程需在备注中注明“双语教学”。

第二十九条 培养方案中各学院设置的课程,应确定课程负责人。对于跨专业或跨学院设置的公共课程必须成立课程组,其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开设的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及学时安排、考核方法和教材及参考书。任课教师的安排及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表应于开课前两个月完成,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

第三十一条 课程教学组织与教材。

(一)全校规定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并指定有关教研室开课。

(二)部分专业共同需要设置的课程,由研究生处与有关教研室协商开课。

(三)各专业单独设置的课程,由各学院安排开课。

(四)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学年(两个学期)的开课计划报研究生处。

(五)需要新开研究生课程应书写申请报告,并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凡未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的课程,一概不予承认,不记学分,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六)学校支持研究生任课教师编著学科覆盖面较宽、学术水平较高、适应各学校研究生教学的基础课类和专业基础课类教材,每一门课程所选用教材最好有中文和英文原版教材,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参考书目及参考文献。

(七)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材由开课教研室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在开课前6个月到研究生处预订,专业课程教材任课教师自己联系订购。公共课程(包括部分公共专业课程)任课教师教材按学校本科教材管理方式到教材科领取。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的主要依据。研究生课程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公共课及基础理论课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亦可采用大型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报告等形式考核,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严格评定成绩的标准。

(二)课程考试均安排在该课程教学结束后1-3周内进行,考试时间一般在考前2周确定,闭卷考试时间在2—3小时内为宜。考试成绩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分。

(三)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慎重地阅卷、评分,并按下发的成绩登记单登记成绩。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送研究生处,试卷、答卷、大型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报告等留教研室存档。

(四)研究生本人不得查阅课程考核的试卷,如有质疑时可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老师进行核查。

(五)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统一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研究生可通过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查阅自己的成绩。

第七章 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文献阅读:要求广泛阅读本专业研究方向的文献资料,包括国外文献以及国内一级学会刊物等重要核心文献。建议列出阅读文献(按标准格式执行),对其既要有宏观要求,又要有量化规定,还要有考核办法。

第三十四条 论文选题:论文选题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科学性,前沿性、实用性、创新性。研究生选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导师组的联合培养下确定本专业研究方向,选题应注重学科动态、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挑战性和创新性。同时,对同一研究方向的选题要尽量形成研究团队,保持其研究进展的持续性与系统性。

第三十五条 开题报告及评价:研究生在科研、论文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按要求做好开题报告。报告前,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选定的课题范围,在调查研究、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按研究生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写出开题报告,并交导师及导师组审核合格后,发给与会人员。开题报告评价在二级学科范围内相对集中、公开地进行,并由以研究生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专家由5—7组成,其中至少有5名研究生导师)评审。开题报告会应吸收有关导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开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评分结果严格按开题报告评价内容及分值进行综合评分,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开题报告一经通过,就应按计划进行论文工作。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改选课题时,也必须在学科会议上重新报告审定。会后,可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一周内修改开题报告,经导师、学科带头人签字后,交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术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或学术研讨会议,要求研究生具备中英文写作能力与表达能力,鼓励外文投稿,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硕士生在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参加10次以上学术报告会,其中个人主讲1次以上。(活动的组织和考核由各学院或各学科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能力:要求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不少于20学时;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参与科技竞赛、科研实践及科研创新等活动;培养申报各级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各培养单位对这些能力的培养要有相关的量化指标与考核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期考核。硕士生必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通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培养全过程的全面总结、检查和考核,由学院组织专家组着重就其个人总结与汇报、政治素养与团队精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临床实践)、开题报告、学术交流与论文进展、身心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得出每个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成绩。考核的结果一般设为:A等(优秀)、B等(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限期改正或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中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评价处理按《南华大学研究生教育中期考核办法》校研发[2006]0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按《南华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章 研究生培养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及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建设,行使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考核职能;各学院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负责,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政治思想、招生、培养、日常管理及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负责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精品课程的审核;负责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中期考核、培养过程及学位点评估;负责学位授予、导师遴选、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权点申报、毕业资格的审定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确定一名学院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并指派一名研究生教务干事和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干事处理研究生管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导师遴选名单,组织制定和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组织有关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提出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名单,检查各学科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情况,检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检查研究生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研究生学籍处理相关意见,制定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工作计划。建立与管理研究生培养过程(如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课题研究资料、学位论文、论文预答辩及答辩等)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其完成情况;指导和安排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科研论文工作;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推荐意见,筹备答辩有关事项;负责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关心研究生心身健康;协助教研室建立与管理研究生有关档案及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研发[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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